在生活中,編造和傳播
證券、
期貨的假消息,對經濟市場造成危害,導致社會治安混亂的行為是違法行為,對此行為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為自己的錯誤負責。刑法對于編造并傳播
證券、
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的懲罰有明確的規定。下文對編造并傳播
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怎么判這個問題做出了詳細的回答。
一、編造并傳播
證券、
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的定義
編造并傳播
證券、
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是指編造并且傳播影響
證券、
期貨的虛假信息,擾亂
證券、
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二、法律條文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編造并且傳播影響
證券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
證券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修正案》將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修改為:“編造并且傳播影響
證券、
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
證券、
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構成要件
(一)其不僅會侵害國家有關
證券、
期貨交易的管理制度,擾亂
證券、
期貨交易市場,而且還會由此造成投資者的利益主要是經濟利益重大損害。(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編造并且傳的傳播。編造、傳播行為必須同時成立才能構成本罪。不然,雖然編造了虛假的信息但沒有加以傳播,或者雖然傳播了虛假信息但這信息不是自己所編造,如道聽途說后又散布給他人的,就不應以本罪論處。當然,行為人編造后故意要他人傳播的,亦應認定為其既編造了且加以傳播。他人被人要求傳播,其如果明知所要其傳播的虛假信息是編造的,對他人也應當以本罪行為論處。但他人如果不知道是要求人編造的,則不宜認定為本罪的既編造又傳播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沒有編造,而是將所取得的信息加以利用或泄露,如屬內幕信息,則應以內幕交易或泄露內幕信息行為論處。
期貨交易市場,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后果為必要。如果沒有擾亂
證券、
期貨交易市場,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或雖然擾亂了
證券、
期貨交易市場,造成了實際危害后果但不屬于嚴重的后果,亦不能構成本罪而以本罪定罪科刑。所謂造成嚴重后果,主要是指因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了
證券、
期貨價格強烈波動;在投資者中引起了恐慌,大量拋售或購買
證券、
期貨合約;給投資者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單位,又包括個人。后者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根據上文我們可以知道該罪是指編造并傳播和
證券、
期貨交易有關的虛假消息并造成惡劣影響的行為,犯該罪的可以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處一到10萬元的罰金。在工作中,我們不應該傳播虛假消息而造成經濟混亂,危害社會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