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
合同詐騙罪進行處罰
合同詐騙罪其實是詐騙罪的一種特殊形式,具體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
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刑法分則的規定,構成
合同詐騙罪的話,應該如何對
合同詐騙罪進行處罰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一、如何對
合同詐騙罪進行處罰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
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
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法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
合同詐騙罪如何判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不
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諒解的;(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合同詐騙也屬于詐騙的一種,同樣適用該解釋的規定。因此,涉嫌
合同詐騙,具有上述情節的,免于處罰。實踐中,我們要去區分
合同欺詐行為和
合同詐騙犯罪,這屬于兩種不同的情況,至少前者僅僅是違法行為,而后者則涉嫌構成刑事犯罪了。一般
合同詐騙的行為在達到了一定的標準之后會構成犯罪,即
合同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