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法律中明確規定了對未成年人是不能判處死刑的,但死緩并不是作為死刑中的一種情況,嚴格來說死緩應該是一種刑事處罰制定。那實踐中,可以對未成年人死緩嗎?要是你不是很了解的話,請跟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討論一下吧。
一、可以對未成年人死緩嗎
對死刑的適用作了嚴格限制,在下列兩種情況下均不適用死刑: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和心理發育尚未成熟,社會閱歷、社會經驗也有限,從充分體現保護青少年和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規定對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包括不適用死刑緩期2年
執行。是否已滿18周歲,是決定是否適用死刑的年齡界限,在司法實踐中應當一律按公歷年、月、日計算實足年齡,必須是過了18周歲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認為已滿18周歲。
二、能對懷孕的婦女判處死緩嗎
對于在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這主要是出于人道主義考慮,不能因其母親犯罪而剝奪胎兒出生的權利。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被告人是懷孕的婦女,也包括審判前在羈押受審時已是懷孕的婦女。因此,對于犯罪的懷孕婦女,在她被羈押或者受審期間,無論其懷孕是否屬于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也不論其是否自然流產或者經人工流產,以及流產后移送
起訴或審判期間的長短,都應視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能適用死刑。此處審判時包括羈押和提起公訴的整個期間,只要婦女在這個時候懷孕就不得判處死刑;此處懷孕是指審判時懷孕,并且不論宣判前是否流產(包括自然流產和人工流產),也就是說只要婦女在審判期間有過懷孕事實就不得判處死刑;死刑是指包括死刑立即
執行和死刑緩期
執行在內的所有死刑刑種,由于死刑緩期
執行只是死刑的一種而不是單獨刑種,并且死刑緩期
執行仍然有可能被判處
執行死刑,因此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得判處包括死刑緩期
執行在內的死刑判決。限制死刑適用對象是我國刑法的一個重要原則。由于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在
執行死刑后面臨著嬰兒無人哺乳的情形因此為了保障無辜生命的延續此時懷孕的婦女不能被剝奪生命,這是其一;其二,由于婦女懷孕后會歷經一個特殊的生命階段,有理由相信婦女出于保護胎兒的天性會使她們做出一些重要決定,這樣也有利于犯罪的婦女在得知自己懷孕后坦白自己的罪行,減少犯罪對社會造成負面影響鼓勵犯罪嫌疑人積極自首。不論是出于保護胎兒還是給予嫌疑人充分的悔過自新的機會都是對刑法立法初衷的貫徹
執行,基于此,我國刑法專門規定“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得判處死刑”。綜合上文的講解,我們清楚的知道判處未成年人死緩是不可以的,雖然法律中明確規定了不能對未成年人處死刑立即
執行,但與此同時也是不可以對未成年人處死刑緩刑兩年
執行的。不過這里未成年人的年齡要以實歲計算,而不能以虛歲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