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若投案自首,并且對破案由一定的貢獻的,可以適用減刑的相關規定,但是不得超過自首立功減刑幅度的限制。由于不少犯罪嫌疑人不了解相關的減刑規定,故而不知道司法機關的減刑情形是否符合規定,故而我們為您整理了下列相關信息。
一、減刑的幅度有哪些限制
減刑的幅度是指具有法定減刑條件的罪犯,在刑罰
執行期間,可依法減輕原判刑期的限制性規定。減刑的幅度,依不同的刑種有不同的限制:1、處拘役,三年以下、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適用減刑。如果在緩刑考試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予以減刑,同時縮減其考驗期限。但減刑后實際
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應縮減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于減刑后的實際
執行的刑期。判處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于兩個月,判處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不能少于一年。2、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1)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2)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得超過兩年有期徒刑;(3)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如果悔改表現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兩年有期徒刑;(4)果悔改表現突出并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一次減刑不得超過三年有期徒刑。3、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一般可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四、判處死刑緩期二年
執行的罪犯,在緩期二年
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可減為十五的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什么是減刑
刑法規定的刑罰
執行過程中的一項措施。是對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
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適當減輕其原判刑罰的制度。減刑的對象是正處在刑罰
執行期間的罪犯。這一點是區分減刑與
量刑制度的根本所在。同為立功表現,如果是出現在偵查、
起訴、審判階段,則可以作為一項
量刑制度,對犯罪嫌疑人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在
執行階段有立功表現,則只能作為一項減刑的前提行為,從而引起減免刑罰的結果。
三、自首
量刑情節須考慮因素:
1、投案的動機;2、投案時間;3、投案方式;4、罪行輕重;5、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6、悔罪表現等情況。
四、自首
量刑情節從寬幅度:
1、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2、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在刑法第六十七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一般在具體減刑之前,會先確定自首者的投案冬季、投案的時間以及是否對破案最初了貢獻等,其次還需確定其犯罪事實,以及是否由悔過的變現,在滿足以上條件后,最多能減刑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