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和協(xié)議
離婚是
離婚的兩種方式,當然這兩種
離婚的程序也是不一樣的,前者程序還是非常復雜的。那么
起訴離婚要帶什么證件?對于這個問題,我們在下文為您簡要分析一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
起訴離婚要帶什么證件
提供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即可。
二、訴訟
離婚判離的條件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判決
離婚的法定理由。判決
離婚法定理由,也叫判決
離婚法定原因或標準,是法院判決準予
離婚的根據(jù)。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第2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
離婚?!边@一規(guī)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
離婚后,是否準予
離婚,不取決于另一方是否同意
離婚,而是法院依據(jù)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可見“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確定準離與不準離的原則界限。它有兩層含義: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
離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或沒有完全破裂,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準
離婚。
三、訴訟
離婚的程序
1、訴訟與
管轄
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提起。案件
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
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jiān)禁或被勞動教養(yǎng)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被監(jiān)禁或被勞動教養(yǎng)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jiān)禁地或被勞動教養(yǎng)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上述地域
管轄是
離婚案件
管轄的一般原則,特殊情況下,按照《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以及被勞動教養(yǎng)或者被監(jiān)禁的人提起的
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轄。
2、調解
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由于其發(fā)生在訴訟過程中,所以也叫訴訟內調解。在訴訟過程中進行調解,有利于對當事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思想指導工作,妥善、慎重地處理
離婚案件。而且對調解所達成的協(xié)議,當事人一般愿意
執(zhí)行,這不僅有效預防了糾紛的進一步惡化,也減少了法院的
執(zhí)行工作。人民法院在調解時必須堅持自愿、合法的原則。同時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要分清雙方的是非責任。必要時可與當?shù)氐幕鶎咏M織、有關單位密切合作,共同進行說服教育工作,以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促成和好或達成
離婚協(xié)議。調解有三種結果:第一,調解后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第二,雙方當事人達成
離婚協(xié)議,人民法院按協(xié)議制作
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婚姻關系自此解除;第三,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序。
3、審理與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當事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都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于
離婚案件不同程度地涉及當事人的隱私,如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宣告判決公開;
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死亡的,雙方當事人的關系即自然消滅,
離婚訴訟已沒有實際意義,人民法院應當終結訴訟。對于調解無效的
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作出涉及到
離婚與否以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yǎng)等問題的判決。凡判決不準
離婚和調解和好的
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不得重新
起訴離婚,被告則不受上述期間的限制。實踐中,因一方堅決不同意
離婚而又沒有法定判決
離婚的情形時,原告往往需要等待6個月提起第二次的
離婚訴訟。訴訟
離婚是現(xiàn)在
離婚最主要的解決方式,因為訴訟
離婚可以解決好因
離婚帶來的一系列問題。當然,訴訟
離婚流程還是比較復雜的,我們建議去網站委托專業(yè)的婚姻方面的律師,他們可以給予更好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