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在被判緩刑的時候,一般法官都會同時宣布此時的考驗期期限,順利的度過了考驗期之后,那么才是不用
執(zhí)行所判主刑的,附加刑還是需要
執(zhí)行。不過您知道緩刑考驗期是什么意思嗎?請跟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看看吧。
一、緩刑考驗期是什么意思
緩刑考驗期是指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宣告緩刑的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法律之所以這樣規(guī)定緩刑考驗期,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1、緩刑考驗期的長短以原判刑期長短為依據,可以和原判刑期時間相等;也可以適當長于原判刑期,但有封頂,最長不超過原判刑期一倍;2、緩刑考驗期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這樣不利于充分發(fā)揮緩刑的作用;3、緩刑考驗期,說明對判緩刑的犯罪分子并非免除刑事處罰,是否不
執(zhí)行刑事處罰,取決于犯罪分子在考驗期的表現,如果表現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
執(zhí)行原判決的規(guī)定,撤銷緩刑,
執(zhí)行刑罰;4、緩刑考驗期間的時間起算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由于緩刑是有條件的不
執(zhí)行原判刑期,所以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緩期考驗期。
二、緩刑考驗期如何計算
緩刑考驗期限,應當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謂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它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沒有提出
上訴、抗訴的一審判決的法定
上訴、抗訴期滿的第2天;另一種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確定之日。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緩刑考驗期限。因為羈押期限能折抵刑期,而緩刑考驗卻不是刑期。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審宣判后,已無須再予關押。如果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前,犯罪分子仍然在押,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先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jiān)視居住或
取保候審,并通知有關的公安機關,待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再依法由公安機關將犯罪分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什么是緩刑考驗期?緩刑考驗期如何計算?《刑法》第48條后段規(guī)定:“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
執(zhí)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兩年
執(zhí)行。”經過上文的介紹之后,您對緩刑考驗期是什么意思應該有所了解了吧。對于緩刑的考驗期,法律中有明確的規(guī)定,此時要看實際的主刑是拘役還是有期徒刑,具體判處的刑期是多少,然后才能大概確定緩刑考驗期的期限。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請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