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是誰決定的,如何
執行?對于被采取
拘留、
逮捕等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來講,是可以申請
取保候審的,而是否獲得
取保候審批準,則還需要由相關機關決定。那么
取保候審是誰決定的呢?請閱讀下文進行詳細了解。
一、
取保候審是誰決定的
根據法律規定,公、檢、法機關都有權采用
取保候審。在程序上又分為:一是公、檢、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直接主動地采用
取保候審;二是根據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所聘任的律師的申請或者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請,決定
取保候審。可見,
取保候審的決定權在公、檢、法機關。決定
取保候審后,由辦案人員填寫
取保候審決定書和
取保候審通知書,經部門負責人審核,由領導簽發。再由承辦人員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保證人宣讀
取保候審決定書,告知其各自應當遵守的規定及承擔的義務,違反規定和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出具保證書并簽名或者蓋章。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
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簽發《
取保候審決定書》和《
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二、
取保候審如何
執行
取保候審的
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根據公安部《規定》第87條、第88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決定
取保候審的,應當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
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
取保候審的,應當區別情形辦理:負責
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接到有關材料后,對采取保證人擔保的,及時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
執行;對采取保證金保證的,及時通知被
取保候審人交納保證金,并指定其居住地的派出所
執行。具體
執行的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監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關規定;監督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被
取保候審人違反應遵守的規定及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及時告知決定機關。在
取保候審執行過程中,如果被
取保候審人違反有關規定,應當根據情況處理,即沒收保證金的部分或全部,并區別情形,責令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變更強制措施。對沒收保證金的,經審核后,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并簽發《沒收保證金決定書》;沒收保證金的決定,應在7日內向被
取保候審人宣讀,責令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被取保人逃跑的,向其家屬、法定代理人等宣布并要求其簽名或蓋章。對拒絕簽名蓋章的,在沒收決定書上注明。對沒收保證金的決定,被
取保候審人可以在5日內要求復議,要求上級公安機關復核。經過規定期限后,公安機關應及時通知指定的銀行沒收保證金,按規定上繳國庫。保證人違反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對保證人罰款。如果是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
取保候審的,要將沒收保證金、罰款的決定及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原決定機關。如果被
取保候審人在
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有關規定,在解除
取保候審的同時,應將保證金退還,并要求被
取保候審人在《退還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蓋章。綜上可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以及人民法院都是有權利決定是否
取保候審的,但是具體的
執行機關卻只能是公安機關。如果您對上述問題存在疑問,不妨向網站的律師詢問,專業的律師能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