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他人財物與對他人進行敲詐勒索都會構成犯罪。由于兩種犯罪的行為人實施犯罪的行為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且都會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實施,所以在實踐中,許多人對這兩種罪名很容易造成混淆。下面我們就為您詳細介紹一下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有什么區別。
一、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有什么區別?
1、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2、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注意,兩者之間的區別在于
第一、搶劫罪是“當場”,而敲詐勒索沒有這個要素,搶劫罪強調暴力脅迫與財物轉移占有之間的時間聯系緊密,敲詐勒索則不強調這一點;
第二、搶劫罪其中涉及“暴力”手段,而敲詐勒索則一定不能有直接暴力手段,否則就是搶劫了;
二、敲詐勒索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的規定,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如下:
(一)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為起點;
(二)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
(三)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
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解釋》第二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
行政處罰的;
(三)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四)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五)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解釋》第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搶劫罪是當場將受害者的財物搶奪的行為,它涉及到使用暴力或威脅的手段實施。而敲詐勒索罪的實施并不一定涉及暴力,行為人是使用要脅的手段向對方索要財物。雖然這兩者的性質不同,但法律對這兩種罪名的
量刑都比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