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立案偵查的期限是多少天由于各種刑事案件的復雜程度不同,所需的處理時間也會有很大的區別。但不論案件有多復雜,公安局在立案偵查時都有它的期限。那么,公安局立案偵查的期限是多少天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了解。一、公安局立案偵查的期限是多少天對犯罪嫌疑人
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對犯罪嫌疑人
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基層人民檢察院,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基層人民檢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屬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在依照本規則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的期限后滿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二個月。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屬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決定延長二個月。二、公安機關不立案怎么辦1、如果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
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2、如果公安機關不予立案,你可以向當地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再通過檢察機關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應當在15日內決定立案,并且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同時人民檢察院也應當采取措施,依法對通知立案書的
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于公安機關
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立案偵查。以上內容就是由我們為您細心整理的關于公安局立案偵查的期限的內容,希望能夠解決您關于這個問題的疑問。除此之外,要是公安機關不立案的話,那么可以申請復議或向檢察院提出申請來救濟。如果您對于立案偵查還有其他的法律疑問,都可以來電咨詢我們網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