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離婚協議書寫明女方不給撫養費是否合法有效?
?
離婚協議書是夫妻雙方對
離婚問題經過協商,達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只要其內容不侵害他人利益,不違反法律規定,并依據該
離婚協議書辦理了
離婚證,該
離婚協議書就發生法律效力。
?但是,父母撫養子女是法定義務,是不能約定免除的,
離婚協議中不支付撫養費的約定明顯違反法律規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可以根據各方的經濟收入,女方可以少付。二、撫養費的給付方式1、一次性給付對于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為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為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
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
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采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份當事人所接受。2、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歲為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十八周歲為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2)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如果上述理由發生以后,不撫養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費用,由撫養一方承擔,顯然不太公平。當然,無論生活費、教育費都應從實際出發,對于涉及數目較大的,必須由雙方協商確定,否則將由決定的一方個人承擔。現在較為突出的是擇校費。如農村孩子送到貴族學校學習。一次性要交五萬、十萬元,都應由雙方協商費用如何承擔。至于減少與免除子女撫育費,主要是針對供養人的給付能力降低和經濟收入減少;或子女雖未滿18周歲但已有勞動收入,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維持自己的生活所需這些情形。由于目前在實踐中,一次性支付較多,所以撫養費的變更一般都以增加的占絕大多數。當前從子女的利益出發,在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方面,也可采取先給子女撫養費,后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辦法,以保障子女利益優先實現。有人建議子女撫養費實行先行給付,或由法院公告督促給付。子女撫養費
執行難問題可采用在身份證件上記載的辦法,由當事人所在單位代扣。我們知道,
離婚協議書在雙方辦理
離婚手續之后就會產生法律效力。但
離婚協議書寫明女方不給撫養費,那么該不支付撫養費的約定應為無效條款。父母撫養孩子的義務是法律上強制規定的,無法通過
離婚協議的形式免除。如果女方無力承擔撫養費,雙方可以協議少付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