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是只有我國執法機關部門才可以對我國公民行使的一種權利,通常來說,刑拘只針對于犯罪分子身上才會發生,并且執法機關在行使的時候是有著嚴格的條件限制的,畢竟刑拘他人對他人的影響是非常大的。下面我們就詳細為您介紹一下,刑訴法法條關于刑拘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一、刑訴法法條關于刑拘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機關
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
拘留證。
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
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
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二、其他規定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
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執行。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 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
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
取保候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
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依法作出
拘留決定,并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的材料送交同級公安機關
執行。
公安機關核實有關法律文書和材料后,應當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
拘留證,并立即派員
執行,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
執行。
人民檢察院對于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因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
拘留手續的,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
拘留手續。
公安機關
拘留犯罪嫌疑人后,應當立即將
執行回執送達作出
拘留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
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人民檢察院還應當把
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
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公安機關未能抓獲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將
執行情況和未能抓獲犯罪嫌疑人的原因通知作出
拘留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對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在人民檢察院撤銷
拘留決定之前,公安機關應當組織力量繼續
執行,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提供新的情況和線索。
人民檢察院對于決定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不予
逮捕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釋放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釋放;需要
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變更為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并通知公安機關
執行。
公安機關對于決定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審查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拘留期限自查清其真實身份之日起計算。對于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也可以按犯罪嫌疑人自報的姓名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
逮捕。
在上文當中我們詳細的為您介紹了一下,刑訴法法條關于刑拘的相關規定是什么的問題。通過我們的介紹,您可以看出,其實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當中,針對公安機關在實施刑拘的時候,是有著嚴格條件限制的。比如說犯罪嫌疑人企圖逃跑,有證據證明當事人確實存在犯罪現象的等。并且公安機關在
拘留的時候必須出示
拘留證,否則無權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