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在生活當中,如果違反了國家的法律法規,釀成了一定后果的話,可以在案發以后及時的向公安部門進行自首。如實交代自己罪行的話,最后司法審判在
量刑的時候,嫌疑人的自首情節將會在
量刑的考慮范圍之內。下面我們將為您介紹的是,有關自首的法律規定主要是什么?
一、有關自首的法律規定主要是什么?
對自首者的適當
量刑是自首從寬制度得以正確進行的保證,根據中國刑法第57條規定的
量刑一般原則和司法實踐經驗,一般認為,自首
量刑的一般原則應掌握下列幾點:1、主要根據犯罪事實。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會的持續狀態結束,但是給社會造成的損害并不會因自首而消滅。犯罪人投案自首,僅僅表明對自己所犯罪行的態度,并不會改變其原來犯罪事實。因此,審判人員在決定對自首的犯罪分子
量刑,必須以其犯罪事實為主要根據。在司法實踐中,審判人員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輕重對照有關法律,擬定一個刑罰幅度,而后結合自首的從寬情節,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嚴寬適度,不枉不縱。2、具體考慮自首情況。主要包括:(1)自首的時間。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時間早晚,說明其悔悟時間的早晚;同時也說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對社會危害性的持續狀態長短。(2)自首的原因及動機。犯罪人犯罪之后的認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動機的三大要素,悔罪態度好的情況下,投案自首的,也說明了其悔悟的程度,
量刑時也要考慮(3)交待罪行的情況。交待罪行是否徹底,是否主動,也說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4)犯罪分子有無主動表現。這四大情節,審判人員在
量刑時一定要注意的。
二、特別自首與一般自首的區別有哪些?
我國現行刑法典對自首制度類型進行突破原有體系的重新劃分,將分則所確立的自首制度定性為具有獨立意義、全新的自首制度類型,是基于三類自首行為具有各自獨有的、互不相容之內涵。特別自首制度與總則所規定的自首制度在本質相同的基礎上具有以下方面的不同內容:(1)設置體系不同。一般自首與準自首僅規定于刑法典總則中,而特別自首制度則是由刑法典分則所自行設立和規定的。(2)效力范圍不同。一般自首和準自首制度因規定于刑法總則而具有適用效力上的普遍性,從而適用于刑法分則和特別刑法所設置的一切罪種,而特別自首卻只適用法定化的特定罪種,目前僅限于受賄罪的三種外圍犯罪;在對于上述三種特定罪行的適用上,雖然存在個別情況下適用總則關于自首的規定,但是大多數情況下卻是直接排除了一般自首與準自首適用于此類犯罪的可能性。(3)適用對象不同。一般自首適用于人身自由未受到剝奪、存在投案條件的所有犯罪人;準自首僅適用于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特別自首則適用于犯有對公司和企業人員行賄罪、行賄罪或者介紹賄賂罪的特定犯罪人。(4)成立條件不同。一般自首的成立須同時具備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兩個條件;準自首的成立須以上述適用對象的犯罪人主動供述其尚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為條件;特別自首的成立須以上述適用對象的三類犯罪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其所犯的對公司和企業人員行賄罪、行賄罪或者介紹賄賂罪為條件。(5)處罰原則不同。對于成立一般自首和準自首的犯罪人,刑法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罪行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對于成立特別自首的犯罪人,刑法規定可以減輕處罰或是免除處罰。即刑法分則規定的特別自首從寬處罰的程度一般要大于總則規定的自首。(6)立法導向不同。刑法總則所設立的一般自首和準自首,是針對所有犯罪和適用于所有犯罪人的;而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特別自首制度,則是根據我國的現實國情而針對特定犯罪和特定犯罪人的,設立的目的在于鼓勵實施從罪的犯罪人自首,借以打擊性質和危害更為嚴重的相關主犯罪。當前限定為附屬于受賄型犯罪的從屬性犯罪,即上述三類特定的行賄和介紹賄賂之犯罪。以上就是我們為您整理的,有關自首的法律規定主要是什么的法律知識。我們可以看出,在針對犯罪嫌疑人自首情節的界定上,我國有著嚴格的法律依據,犯罪嫌疑人如實交代自己犯罪事實,并且自首的時間、原因和動機等,這些都是自首情節要綜合考量的范圍。但是您一定要知道,案發后自首對于自己來說是最好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