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敵叛變罪
一、概念及其構成 投敵叛變罪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而投向敵人,或者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敵人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投敵叛變的行為。投敵就是投奔敵國、敵方或者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敵人、背叛國家。行為的具體表現:一是投奔到境外的敵對國家及其控制區;二是投奔國內的敵對方面;三是通過與境外敵對國家或敵方聯絡,成為敵方助手,實際上已背叛國家;四是在戰爭狀態下投奔或投靠已進入境內的敵方,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敵人。投敵的目的是為了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如果不是為了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而是羨慕資產階級生活方式,追求資產階級的民主、自由,或者為了投親靠友、求學、做工、繼承財產等,投奔敵方的,不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且只能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中國公民。外國公民不能構成本罪。外國人策動或幫助中國公民投敵叛變的,應以投敵叛變罪的共犯論處。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投敵叛變行為,不論是基于危害國家安全而主動叛變投敵,還是受他人策動、勾引、收買或被捕、被俘后經不起考驗而投敵,皆不影響本罪構成。如果行為人被捕、被俘而未投降敵人的,不構成本罪。 投敵叛變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從而與不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目的的偷越國(邊)境犯罪嚴格區別。投敵叛變后,又進行危害國家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構成犯罪的,要實行數罪并罰。 二、認定 (一)本罪與間諜罪的關系 兩者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都與境外有聯系,但兩罪有明顯的區別。(1)犯罪的直接客體不同。本罪的直接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后罪的直接客體是狹義上的國家安全,而不是直接指向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2)犯罪客觀特征不同。本罪是投降敵人或投奔敵人,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這是本罪唯一的表現形式,亦即本罪行為人為之效力的只能是敵人,即敵對勢力,包括國內的和國際的。間諜罪的行為內容則包括三種,即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間諜活動任務;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梢?,間諜罪的行為人為之效力的既可以是敵對國家或勢力,也可以不是敵對國家或勢力。(3)犯罪主體不同。本罪主體只能是中國公民,后罪則也可以是外國人、無國籍人。(4)犯罪主觀方面不同。本罪有特定的目的,而間諜罪沒有特定的目的。 在國內大陸上與海外敵對勢力建立聯系,參加其組織,接受其指揮,潛伏在大陸進行顛覆、破壞的,也是投敵叛變的行為。這種情況下,如果該組織是間諜組織,則構成想象競合,應按擇一重罪處斷的原則處罰。 (二)本罪與背叛國家罪的關系 兩罪都存在背叛國家的特點。而且犯罪主體都是中國公民,但有很大的不同區別:(1)犯罪直接客體不同,本罪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后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本罪是投敵叛變的行為,后罪是勾結外國,危害國家獨立的行為。(3)犯罪主觀方面不同。本罪故意及目的所與之對立的是社會主義,后罪故意及目的所與之對立的是愛國主義。 三、處罰 犯投敵叛變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或者率領武裝部隊、人民警察、民兵投敵叛變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本法第56條和第11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這里的情節嚴重,是指攜帶武器或國家秘密投敵叛變的;脅迫他人與其一同叛變的;高級官員或負有重要職責的人員(如機要人員)叛變的,等等。 武裝部隊人員,是指在國家正規部隊或者其他武裝組織中服役的人員,人民警察,是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在我國,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民兵,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不脫離生產的群眾性的武裝組織,是我國人民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有力助手和強大的后備力量。這三種人員,是維護和保護國家安全的重要力量,帶領他們投敵叛變,對國家安全具有很大的危險性。因此,對帶領他們投敵叛變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