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滿解除勞動
合同醫療補助金領取的依據有哪些?今天的我們就為您帶來了關于
醫療期滿解除勞動
合同醫療補助金領取的法律依據,其中明確的說明了勞動者主張
醫療補助費的具體的法律一句,供您參考翻閱。
一、
醫療期滿后勞動
合同解除的,勞動者主張
醫療補助費有理有據
1、若
醫療期內勞動
合同期滿的,
合同期限法定順延至
醫療期滿。
醫療期內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
合同(《勞動
合同法》第42條)。
2、勞動者因患病或因工負傷,
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關系(見《勞動
合同法》及《上海市勞動
合同條例》第32條第1款第1項)
3、
醫療期滿勞動
合同未到期,單位依法單方解除勞動
合同的,勞動者可以主張
醫療補助費。
《上海市勞動
合同條例》第44條“用人單位根據本條例32條第1款第1項的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除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的,還應當給予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六個月工資收入的
醫療補助費。
上述規定是特指
醫療期滿
合同未到期、單位單方解除勞動
合同時的情形,如果是
合同到期不續簽而終止的,并不適用該“給付
醫療補助費”的規定
《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
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
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
醫療期滿勞動
合同到期不續簽而終止的,勞動者主張
醫療補助費必須符合法律條件。
1、
醫療期內
合同期滿,
合同期限順延至
醫療期滿。但是
醫療期滿后單位不續簽勞動
合同的,勞動
合同終止。單位理應辦理退工手續,并給付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金等責任。
2、但是因為勞動
合同到期
醫療期滿而“終止”、不是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那么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
醫療補助費需要視情況而定。
《關于實行勞動
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22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
合同期滿終止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六個月的
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或絕癥的,還應適當增加
醫療補助費。”勞辦發【1997】18號文進一步明確規定“《通知》第22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合同期滿終止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
醫療補助費”是指
合同期滿的勞動者終止勞動
合同時,
醫療期滿或者
醫療終結被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5--10級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
醫療補助費。鑒定為1--4級的,應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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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期滿解除勞動
合同醫療補助金領取的法律依據有了更加詳細的了解,您有需要的可以根據上文的提示去翻閱這樣節省了大量的時間,有些人怕麻煩而不去追究這些事情,一些公司正是利用這種心理而做一些事情。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