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在偵查過程當中和最后司法
量刑以后,有些情況下,會對犯罪嫌疑人的財產進行詢問。在正常情況下,我國執法機關是沒有權力對私人財物進行詢問的,但是涉及到刑事案件當中以后,詢問的時候也會遵循我國刑訴法當中的規定。下面我們就為您詳細介紹一下,財產查詢刑訴法的條文是什么?
財產查詢刑訴法的條文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第一百四十二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第一百四十三條 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七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 文件,應當查封、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查封、扣押。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三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子郵件、電報,經查明確實與案 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絡服務單位;原主不明確的,應當采取 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個月以內,無人認領的,按照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后上繳國庫。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八十條 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需要派員到本轄區以外進行搜查,調取物證、書證等證據材料,或者查封、扣押財物和文件的,應當持相關法律文書和證明文件等與當地人民檢察院聯系,當地人民檢察院應當予以協助。
需要到本轄區以外調取證據材料的,必要時,可以向證據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發函調取證據。調取證據的函件應當注明具體的取證對象、地址和內容。證據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函件后一個月以內將取證結果送達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
被請求協助的人民檢察院有異議的,可以與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進行協商。必要時,報請共同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
股票、
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
股票、
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
股票、
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
證券交易結算資金、
期貨保證金等資金,債券、
股票、
基金份額和其他
證券,以及
股權、保單權益和其他投資權益等財產,并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配合。對于前款規定的財產,不得劃轉、轉賬或者以其他方式變相扣押。
第二百三十八條? 向金融機構等單位查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
證券交易結算資金、
期貨保證金等資金,債券、
股票、
基金份額和其他
證券,以及
股權、保單權益和其他投資權益等財產,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協助辦理。
以上資料就是我們為您整理的,財產查詢刑訴法的條文是什么的詳細介紹。通過我們的介紹,您可以看出在我國刑訴法當中有著明確的規定,針對犯罪嫌疑人的一些財產和涉案有關的話,是可以進行查封扣押的。另外和案件無關的一些財產和文件,要妥善保存或者封存,執法機關不得進行損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