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是指將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給土地的使用者進行開發、利用的行為。此時土地使用者需要按照規定支付一定的出讓金,那么這個土地出讓金的標準是多少呢?我們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土地出讓金標準是多少
出讓金征收標準如下:
(一)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使用者經縣人民政府批準準予轉讓,出讓金征收標準如下:
1、按照原批準用途辦理出讓手續,非經營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于備案評估地價的35%;商品住宅和綜合經營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于備案評估地價的40%;商業、旅游、娛樂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于備案評估地價的45%;工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于備案評估地價的 25%。
2、原批準用途為非經營性用地改變為經營性用地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在土地交易中心公開出讓,并按現時經營性用地的市場價格(備案評估地價,下同)減去原用途的現時劃撥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全額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按國家和省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且不得低于備案評估地價的10%。
4、出讓年限按國家規定最高可出讓年期辦理,即:住宅(含商品住宅)7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40年;工業、綜合用地等其他用地50年。
(二)新增建設用地辦理出讓手續,出讓金征收標準如下:
1、非經營性用地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熟地不得低于備案評估地價的70%;毛地不得低于備案評估地價的50%。
2、經營性用地必須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在土地交易中心公開出讓,并按成交價繳納出讓金。繳交標準為:熟地不得低于成交價的70%;毛地不得低于成交價的50%。
(三)土地使用者經取得規劃部門和出讓方同意,改變出讓
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重新簽訂出讓
合同或簽訂出讓
合同變更協議,并按下列標準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1、原批準用途為非經營性用地改變為經營性用地的,應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在土地交易中心公開進行,并按現時經營性用地的市場價格,減去原用途的現時非經營性用地市場價格的差額相應調整,改變為商業、旅游、娛樂用地的,不得低于差額的45%;改變為商品住宅和綜合經營性用地的,不得低于差額的40%。
2、原批準用途為非經營性用地的,按改變用途前后的現時備案評估地價的差額相應調整,并不得低于差額的35%。
3、原批準用途為經營性用地的,按改變用途前后的現時備案評估地價的差額相應調整。
4、改變用途后出讓年限按新用途最高可出讓年期核算,出讓時間起點為第一次簽訂出讓
合同之日。
(四)土地使用者改變出讓
合同約定的出讓年限、容積率等土地利用條件但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經原批準機關同意,并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
合同變更協議,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但工業用地不補交出讓金。
二、土地出讓手續有哪些
用地單位審報材料齊備后,由具體承辦人報部門負責人審批后由轉讓雙方簽定轉讓
合同。需報材料:
(一)轉讓方提供
1、原土地證或土地證明函原、復印件;
2、原土地出讓
合同復印件;
3、上交稅務局土地增值稅證明復印件;
4、提供土地評估報告;
5、規劃辦審定的航測地形圖的紅線圖原件。
(二)受讓方提供
1、項目批復原、復印件;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法人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上交財政局契稅證明復印件。
(三)轉讓雙方提供
1、土地轉讓申請書原件;
2、經公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
合同》 原件(4份)。
(以上資料規格為B5紙,一式2份。)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批準。
看了上文,相信您已經知道土地出讓手續如何辦理了,關于土地出讓金征收的標準,我們需要說明的是,土地出讓金的征收,因為土地用途的不同,征收的標準也不盡相同,比如熟地和毛地的征收標準就不同。更多土地出讓方面的內容,你可以到我們網站進行詳細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