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我國法律的發展史來看,盜竊罪自古有之,并且其
量刑時比較重的。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初步完善,盜竊罪的罪名也逐漸被細化,在目前刑法條文中,規定了盜竊武器裝備罪,由于不少朋友反映,由于法律條文規定具有專業性,故而不知道如何理解盜竊武器裝備罪刑法解釋,所以我們給您整理了下列相關信息。
一、什么是盜竊武器裝備罪?
本罪是指軍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或者搶奪部隊的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特指為軍人。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武器裝備、軍用物資而實施非法盜竊或者搶奪,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本罪侵害的客體為國家武裝部隊對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所有權。客觀方面表現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或者搶奪部隊的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行為。
二、盜竊武器裝備罪刑法解釋
刑法解釋:第四百三十八條【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定義、
量刑】第四百三十八條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罰。【解釋】本條是關于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及其處罰的規定。本條共分兩款。第一款是關于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的處罰規定。構成本款規定的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應出乓備以下條件:(一)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秘密竊取或者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行為。這里規定的“武器裝備”的概念與刑法第四百三十六條規定的概念是一致的,這里不再重復。這里規定的“軍用物資”,是指武器裝備以外的,供軍事上使用的其他物品,如軍用被服、糧襪、藥品、油料、
建筑材料等。軍人盜竊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行為,違反了軍人的職責,不僅是侵犯了國家的財產權,更重要的是危害了國家的軍事利益,因而對這種行為本條作了單獨處罰規定,而沒有按照一般盜竊、搶奪罪處罰。(二)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論行為人非法占有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是出于經濟原因,還是為了報復他人等其他原因,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根據本款規定,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里規定的“情節嚴重”,是指盜竊、搶奪主要武器裝備的,盜竊、搶奪大量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多次盜竊或者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等情況。這里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是指盜竊、搶奪大量主要武器裝備的;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數量特別巨大的;戰時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嚴重危害軍事利益的等情況。第二款是關于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如何處罰的規定。槍支、彈藥和軍用爆炸物是實踐中使用比較普遍的武器裝備。在實際生活中,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情況時有發生,針對這種情況本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在第一百二十七條對這種犯罪作了規定,并規定了比較重的刑罰。本款明確規定,對于軍人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應當適用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罰。以上是我們整理的,關于盜竊武器裝備罪刑法解釋的相關信息,由此可以看出,本罪的犯罪主體是軍人,但并非所有挪用軍用武器裝備的情形,都是會構成盜竊罪的,只有滿足了刑法規定的盜竊軍用武器裝備的情形的,才會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