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占為己有,在達到“數額較大”標準時,可能涉嫌構成侵占罪。當然,如果達不到“數額較大”,根據罪刑法定原則,不能以犯罪論處。可以說,“數額較大”是認定侵占罪與非罪的分水嶺。那么,法律中規定的侵占罪
量刑標準是怎樣的呢?請跟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侵占罪指什么
(一)侵占罪的概念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二)侵占罪的構成特征
1、犯罪客體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這里“數額較大”是指侵占5千元到2萬元之間,各地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自行確定。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屬于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二、侵占罪
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 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罪屬于自訴案件,告訴的,才處理。
三、侵占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侵占罪(刑法第270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我國刑法中的大多數財產犯罪都是數額犯,即以一定財產數額作為定罪的標準。因為,犯罪數額直接反映著經濟犯罪行為的規模及其社會危害性的程度,既是區分違法與犯罪、重罪與輕罪的主要標準,優勢決定刑罰輕重的重要客觀尺度。
本罪的立案標準,一為數額較大,一為有其他嚴重情節。
根據上海市高院、市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關于本市辦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標準的意見》,侵占罪侵占數額2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屬于“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侵占數額20萬元以上,屬于“數額巨大”的起點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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