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運輸損害賠償
違約金隨著交通越來越發達,飛機已經是我們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了。但是在運輸過程中,我們經常遭遇財產甚至是人身的損害。關于航空運輸損害賠償
違約金法律有怎么樣的規定呢?今天整理了相關資料,供您了解。
一、航空運輸損害賠償
違約金
根據《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第三條 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以下簡稱承運人)應當在下列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內按照實際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一)對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40萬元;(二)對每名旅客隨身攜帶物品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3000元;(三)對旅客托運的行李和對運輸的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為每公斤人民幣100元。第四條 本規定第三條所確定的賠償責任限額的調整,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
執行。第五條 旅客自行向
保險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
保險的,此項
保險金額的給付,不免除或者減少承運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我們可知國內航空運輸損害賠償
違約金有以上三種。
二、航空運輸賠償是按實際損失還是按責任限額賠償
就承運人具體的損害賠償原則而言,《華沙公約》確定了三項基本原則。即:限制損害賠償原則;以聲明價值金額為根據損害賠償原則;無限制損害賠償原則。對托運時旅客已就其行李或貨物運抵目的地的利益,向承運人作出特別聲明,并支付附加費用的物品損害,除非經承運人證明物品的聲明的金額高于實際價值,否則,承運人應以聲明的金額為根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經原告人舉證,承運人具有故意行為,或相當于該故意行為的過失行為;或者承運人具有違反航空運輸憑證規則的行為并且這些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承運人應承擔無限制損害賠償責任。
三、《華沙公約》責任限額如何計算
《華沙公約》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托運行李和貨物運輸中,承運人對行李或貨物的責任以每公斤250法郎為限,除非托運人在交運時,曾特別聲明行李或貨物運到后的價值,并繳付必要的附加費。在這種情況下,承運人所負責任不超過聲明的金額,除非承運人證明托運人聲明的金額高于行李或貨物運到后的實際價值。”第四款規定:“上述法郎是指含有900‰成色的65.5毫克黃金的法國法郎。這項金額可以折合成任何國家的貨幣取其整數。”目前,國際上普遍采用250金法郎折合20美元這一數額。國際航協更是在其決議中建議各承運人將這一限額明確列入運輸條件,印在客票或貨運單上作為依據,這已成為國際統一慣例。對于賠償責任,我國有相關的法律有規定,但是在1958年的時候,《華沙公約》對我國生效,所以在跨國的航空運輸損害賠償方面,也適用于我國。如果遇到這種情況,建議到找專業的律師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