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否有意,在發生
交通事故后都應該通知交警來處理相關的責任認定程序,而如果對認定結果不服的可以申請重新認定,而一般人卻對這個程序不是很了解,所以今天我們就來看一下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申請復議是怎么進行的,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
交通事故責任復核的時效規定
復核必須在3日內提出,超過該期限的,交通局一般不予受理。復核只能有一次,已經復核過的,就是最終的責任認定。對復核過的結論不服的,不能
起訴交通隊。如果受害人向法院
起訴賠償,在法院審理的過程中,主審法官有可能根據事實情況,對交通警察出具的責任認定予以變更,但是一般情況下不會出現這種情況。
二、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復核程序
1、當事人對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2、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1)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
(2)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
逮捕的;
(3)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
交通事故;
(4)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復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3、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1)道路
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2)道路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3)道路
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復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
4、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
5、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復核結論后,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論。當事人沒有到場的,應當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將復核結論送達當事人。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以一次為限。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復核結論后,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依照本規定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
綜上所述,如果有當事人對交通責任認定結果不服的可以對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申請復議,但是需要在責任認定書送達后的三日之內進行申請,然后管理部門會經過一系列的復核程序來重新判定,如果確實認定有錯,會重新制作認定書,并撤銷原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