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的舉證責任是怎么分配的?發生
醫療糾紛,法院在審理的時候肯定需要進行舉證,證據是案件事實的正確反映,也是法院處理案件的依據,那么
醫療糾紛的舉證責任是怎么分配的?我們在下文就為您簡要分析一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
醫療糾紛的舉證責任是怎么分配的?
(一)受害人(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舉證責任
在
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受害人應當就自己受損害的事實和接受過
醫療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損害包括病員生命和健康的損害,患者本人及其親屬的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接受
醫療的事實可以通過掛號、交費等診療手續來證明。
(二)
醫療機構的舉證責任
醫療機構是指醫院或經過衛生行政機關批準或承認的各級各類
醫療衛生技術人員。在
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
醫療機構應當承擔如下舉證責任:第一,病員的損害結果與
醫療機構的
醫療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侵權責任中的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在多數案件中,
醫療行為與病員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比較明確。但在一些疑難、復雜的
醫療糾紛中,必須經過專門技術鑒定方可確定因果關系。第二,
醫療機構不存在
醫療過錯。
醫療機構如果要免除自己承擔的侵權責任,就要證明自己在診療過程中不存在
醫療過錯。有的學者在這方面已經作了一些探索和研究,是值得借鑒和參考的。即
醫療機構證明自己沒有
醫療過錯的途徑表現為:1、損害結果屬于
醫療意外。
醫療意外是指
醫療機構無法預料的原因造成的損害后果或
醫療機構確實無法避免
醫療損害結果;2、出現了難以預料的并發癥。這種“并發癥”必須是難以預料和難以避免時,才可以成為免責的條件;3、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治療。如果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治療是造成損害后果的全部原因,則可以免除
醫療機構的賠償責任;如果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治療只是損害后果的出現的原因之一,
醫療機構也有過失時,應依過失相抵的原則,由雙方分擔責任。
二、
醫療糾紛的誤區
1、
醫療糾紛等同于
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疾、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而
醫療糾紛通常是指醫患雙方對診療護理結果及其原因的認定有分歧,當事人提出追究責任或經濟賠償,必須經過行政或法律的調解、裁決才可了結的事件。
2、病人進醫院等于進“
保險箱”
因新技術、新設備和新療法導致的
醫療糾紛也逐漸出現,人們享受現代文明的同時,也增加了受損害的風險。最高明的醫生也不能包治百病,病人進醫院不等于進了“
保險箱”。
3、經濟補償等于經濟賠償
在眾多的
醫療糾紛中,有的已構成
醫療事故,按照國務院《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和各地制定的實施細則的規定,對鑒定為
醫療事故的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我國對
醫療糾紛案件的舉證責任實行的倒置的原則,就是誰主張對方舉證,這和我國民事案件的舉證原則相反。在實踐中,舉證責任導致還是存在些許問題。我們建議去網站咨詢在線專業的律師,豐富的實戰經驗可以給予更好地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