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
離婚后已經通過夫妻雙方協議或者法院的判決子女的
撫養權歸誰后,又想要回子女的
撫養權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成為您心中的一個疑問,不管是出于其他原因還是個人主觀意見,那么在
離婚后怎樣變更子女的
撫養權呢?我們通過下文來了解一下。
一、
離婚后怎樣變更子女的
撫養權
(一)夫妻雙方可以協議約定孩子
撫養權變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的規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可見,無論是協議
離婚還是訴訟
離婚后,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只要
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協議,而且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及對子女成長不利的問題,應予準許。
離婚后,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變更子女撫養協議,屬于協議
離婚的應向辦理
離婚登記機關備案,屬于法院訴訟
離婚的,應向原審法院備案。(二)可以向法院
起訴變更孩子的
撫養權。
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長到有識別能力時,主動提出與另一方一起生活時,應另行
起訴。
離婚后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請求,不涉及原
離婚案件,不是對原
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的糾正,而是出現了處理原
離婚案件當時不存在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所以,應當作新的案件另行
起訴。
二、
離婚后可以變更孩子
撫養權嗎?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出現以下法定事由時可以變更子女撫養關系: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離婚后夫妻雙方如果雙方意愿都同意變更子女
撫養權的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變更
撫養權,而如果由于個人主觀原因的可以向法院
起訴變更子女的
撫養權,但是要具備一定合理的原因,才能更好的要回子女的
撫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