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鑒定影響因素有哪些?發生
醫療損害就產生賠償的問題,當然不能因為隨便一點損傷就去申請賠償,這是需要
醫療損害鑒定的。實踐中,
醫療損害鑒定還存在一些問題,我們就為您簡要分析一下
醫療損害鑒定影響因素有哪些?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一、
醫療損害鑒定影響因素有哪些?首先,是鑒定組織與鑒定人員的中立地位,這是一個國家的
醫療事故鑒定制度所決定的。目前對
醫療事故鑒定機制的種種詬病,主要源于鑒定組織及鑒定人員不能超然于
醫療系統而存在,以及
醫療系統對鑒定的壟斷,因此才有所謂的“親族鑒定”之說。在這種狀況的籠罩下,患方有充分的理由懷疑鑒定的公正性與合理性,鑒定的公信力在群眾中也就難以樹立。盡管很多情形下法院依賴并采納了鑒定,但這與鑒定公信力的塑造的關系不大,因公信力的受眾是民眾而非某國家機關。因此,欲確立、提升
醫療事故鑒定的公信力,鑒定組織與組成人員中立與否起著關鍵的作用。其次,是鑒定意見的公正性。包括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兩個要素:公開、陽光化的操作,以及賦予當事人充分的選擇鑒定組織的權利,是鑒定意見程序上公正的保證;鑒定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是鑒定意見實體上公正的保證。就一份
醫療事故鑒定意見而言,能否抱著尊重客觀事實的態度,對診療過程進行詳盡的分析,并在此基礎上以應有的醫學水準對
醫療行為進行充分的論證與評價,是影響鑒定公信力的又一重要因素。實踐中,由于一些鑒定意見對診療事實經過輕描淡寫,重結論輕論證,導致鑒定意見缺乏信任度。久之,鑒定公信力的缺位也就成為必然。最后,是鑒定人個人責任的明確。這種個人責任應包括兩個方面,從訴訟規則言,其負有出庭接受質詢的義務;從法律責任言,是對鑒定錯誤造成的后果的責任。然而,從《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到《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這樣一種事實始終沒有改變,即參與鑒定人員對鑒定結論集體負責,集體負責的結果就是無人負責,更別談出庭接受質詢。這種明顯違背訴訟規則的做法,卻長期得不到糾正。雖然立法者在主觀上有保護鑒定人之初衷,但客觀上對鑒定的公信力造成了傷害。
醫療事故鑒定書作為證據的一個種類,不應享有超越其他形式證據的特權。鑒定人不依法出庭接受質詢,是違反現行法定程序的行為。在注重程序公正的現代社會,這些做法顯然與追求法治的目標不切合,應適時予以糾正。二、
醫療損害鑒定的內容當事人有權對以下內容申請鑒定:(1)
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有無過錯;(2)
醫療機構是否盡到告知義務;(3)
醫療機構是否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4)
醫療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5)
醫療過錯行為在損害結果中的責任程度;(6)人體損傷殘疾程度;在我國,
醫療損害鑒定還存在許多的問題,如
醫療損害鑒定模式化和行政化,很容易影響
醫療損害的公信力。這些都需要及時解決,才能更好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然,您還可以去網站找專業的律師服務,這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