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的表現形式
商標是屬于
商標持有人的,
商標的持有人可以進行排他的使用,如果有侵權行為可以要求賠償。對此我們要了解
商標的侵權表現形式。那么
商標侵權是怎樣表現的呢?今天整理了關于
商標侵權的表現形式的資料,供您了解。
商標侵權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假冒或仿冒行為是指未經
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標。
這類侵權行為可以具體分解為以下四種:(1)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
商標相同的
商標;(2)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
商標相近似的
商標;(3)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
商標相同的
商標;(4)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
商標相近似的
商標。第一種行為是假冒行為,其余三種是仿冒行為。假冒注冊
商標是最嚴重的侵害
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情節嚴重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銷售侵犯
商標權的商品
這類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商品經銷商,不管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只要實施了銷售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都構成侵權。只是在行為人主觀上是善意時,可以免除其賠償責任。
商標法第56條第3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
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
商標標識的
這種侵權行為是
商標標識侵權的問題,包括“制造”和“銷售”兩種行為。
四、未經
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
商標并將該更換
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這種行為又稱之為反向假冒行為、撤換
商標行為。構成這種侵權行為必須具備兩個要件:一是行為人未經
商標所有人同意而擅自更換
商標;二是撤換
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進行銷售。
五、給他人的注冊
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根據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0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下列行為屬于“給他人的注冊
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商標侵權行為:1.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
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2.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
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3.將與他人注冊
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4.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
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
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
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5.將與他人注冊
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以上就是我們整理的關于
商標侵權是怎樣表現的的資料,由上文可以看出主要是從
商標本身的權利以及
商標所使用的商品的權利方面來分析。如果遇到有侵權行為應該及時的維護我們自己的權利。如果還有疑問的話,可以到找專業的律師咨詢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