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嚴格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即使是被懷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審的人,也不允許非法侵犯其人身權利。刑訊逼供會造成受審人的肉體傷害和精神損害,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那么,刑訊逼供罪
量刑標準是怎樣的呢?您不妨跟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什么叫刑訊逼供罪
(一)刑訊逼供罪的概念
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二)刑訊逼供罪的構成特征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3、犯罪主體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犯罪動機不影響本罪成立。
二、刑訊逼供罪
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從重處罰。
三、刑訊逼供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刑法第247條)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逼取口供,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健康的;
3.刑訊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刑訊逼供,情節嚴重,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訊逼供,造成錯案的;
6.刑訊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訊逼供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值得一提的是,行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實,均不影響本罪成立。如果行為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不是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則不構成本罪。若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