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假釋是為了在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是現如今我國法律有明確的規定了終身監禁是不可以減刑假釋的,據所了解的是為了依法從嚴懲治罪犯減刑假釋的相關內容。對此,特意為你們去搜集了一些關于終身監禁不得。希望能夠很好的幫助到你們更好的去了解這個問題。一、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是怎么樣的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 符合前款規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或者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等情節,不是必須立即
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
執行。符合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
執行,同時裁判決定在其死刑緩期
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同時,《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貪污罪、受賄罪判處死緩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的規定,該司法解釋明確了終身監禁適用的情形,即判處死刑立即
執行過重,判處一般死緩又偏輕的重大貪污受賄罪犯,可以決定終身監禁。同時,凡決定終身監禁的,在一、二審作出死緩裁判的同時應當一并作出終身監禁的決定,而不能等到死緩
執行期間屆滿再視情而定。終身監禁一經作出應無條件
執行,不得減刑、假釋。假釋是鼓勵罪犯去進行改造的刑罰制度,減刑、假釋的適用應當全面貫徹寬嚴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去發揮刑罰這個功能的效應,去真正實現刑罰的目的。對此,你對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還有所不了解的,你可以去咨詢相關的律師,相信他們能幫助你更清楚的去了解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