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公司安全措施方面有需要加強,導致了員工出現了意外情況,那么在工傷認定方面,我們存在有什么問題,這就需要我們去加強,去拓展了,不過,也從另一方面反應出來公司員工的維權意識,下面,我們帶你們了解一下,工傷認定存在的問題有哪些,希望會對你們能夠有所幫助。
工傷認定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一、
建筑行業、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的情況認定難
《工傷
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按照《工傷
保險條例》此條的規定,勞動關系是工傷認定的前提。但是對于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和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人員因工傷亡的情形,目前仲裁委及法院民庭均不認可存在勞動關系(根據《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62條規定的對于發包人將建設工程發包給承包人,承包人又轉包或者分包給實際施工人,實際施工人招用的勞動者請求確認與發包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3)民一他字第1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是否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答復意見: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根據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
合同法》規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不具備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認定其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請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中認為,掛靠車主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是事實勞動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
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文)第三條第四、五款規定的用工單位和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
保險責任的單位。這就造成對于非法轉包、掛靠經營這兩種情形作出認定與否相互矛盾。如作出認定,則違反《工傷
保險條例》,反之,則違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二、責任劃分不清的
交通事故認定工傷難
對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
交通事故,需要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為依據。但對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認定事故責任或責任認定有明顯錯誤的
交通事故,如果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對此出具不予認定決定書,法院往往會判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敗訴,試想,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都不能對
交通事故作出責任劃分認定,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又怎能對此作出認定?
三、調查取證難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職工參加工傷
保險,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調查取證時用人單位一般都不配合,用人單位在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前來調查時拒不開門或送達工傷調查通知書時拒收,有的甚至采取語言或暴力相威脅,有的是老板逃走或者單位地址更改根本就找不到;如果用人單位為職工參加工傷
保險,有時則會出現用人單位和職工聯合造假材料以騙取工傷
保險基金,有的用人單位在快到1個月的申請期限時才來申請工傷認定,第一現場可能已不存在,甚至相關證人也無從問詢,為查清事實真相造成了一定的困難。《工傷
保險條例》中規定的舉證責任為舉證責任倒置,如果是用人單位為職工申請工傷,那么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即使在對證人調查時查出申報的為虛假材料,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法院往往也以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無法查清職工在何處受傷為由判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敗訴。雖然人社部關于
執行《工傷
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已規定符合條例十五條第(一)項情形的用人單位原則上應自死亡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報告,但是此條僅規定突發疾病死亡視同工傷的情形,且并沒有的具體的操作細則,往往難以取得良好的效果。
四、申請人作虛假材料懲處難
尤其是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工傷
保險的情形,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調查出申請人提交虛假材料或者證人作偽證,沒有相應的懲罰措施。《工傷
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也僅是規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近親屬騙取工傷
保險待遇,…由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責令返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申請人提交虛假材料或證人作偽證但沒有騙取到工傷
保險待遇的情形,目前沒有相關懲罰措施的法律依據。
五、工傷認定及取得待遇賠償難
未繳納工傷
保險的職工,如果發生傷亡,用人單位往往賠償積極性不高,甚至有意拖延時間。職工發生傷亡后,用人單位往往會窮盡所有程序,要求先確認勞動關系一裁兩審-工傷認定下達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一審、二審、勞動能力鑒定、再次申請鑒定-工傷
保險待遇一裁兩審,有的甚至在工傷認定程序中申請
再審、抗訴,待所有司法程序完成后,可能要1-2年甚至更長時間,這樣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工傷職工維權成本。而且,還存在
執行難、用人單位注銷或破產的風險。綜上所述,就是工傷認定存在的問題,需要我們一部部的加強,我們應該解決掉工作中的實際問題,提高工作效率,能夠及時的處理工傷案件,讓員工及時的拿到自己應得的相應的補償,維護到他們的合法權益,提高工作的積極性,看到這里,如果還有疑問的話,我們也歡迎隨時咨詢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