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執行分公司已經被批準注銷,注銷后該公司已不存在,且該公司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該分公司注銷后相關權利、義務歸于總公司,現分公司已不存在,應當從失信被
執行人名單中撤銷。
案情簡介
一、貴州省貞豐縣人民法院在
執行伍修德與江蘇國龍翔建設有限公司、江蘇國龍翔建設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一案中,對江蘇國龍翔湖北分公司(負責人)王長起作出限制高消費的措施。王長起不服,向貞豐縣法院提出書面異議,請求撤銷限高令。貞豐縣法院經審查后,駁回了王長起的異議請求。
二、王長起在江蘇國龍翔湖北分公司核準注銷后,再次向貞豐縣法院提出申請。
三、貞豐縣人民法院以“被
執行人江蘇國龍翔湖北分公司已于2021年5月27日經武漢市武昌區行政審批局批準注銷,注銷后該公司已不存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且該公司系江蘇國龍翔建設有限公司分支機構,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該分公司注銷后相關權利義務應當歸于總公司,而異議人王長起并非江蘇國龍翔建設有限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故將異議人王長起限制高消費強制措施的條件已不存在”為由,支持了王長起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