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是政府用來安置城市居民和農民被
拆遷戶的房子,因為我國的
拆遷范圍很廣,所以政府要盡可能多的建造安置房。安置房在交易的時候和普通的房屋一般是沒有差別的,安置房上市后買賣是有風險的,常州安置房上市后買賣有什么風險?
一、常州安置房上市后買賣有什么風險?
1、房價上漲容易誘使賣方
違約。 按照政策的規定,賣房者要在取得
房產證之日起五年后才能夠將房屋過戶給買房者。在這漫長的五年時間里,房價的走勢無論是誰都難以預料的。當房價大幅上漲之時,賣房者完全可能將房屋再次賣給出價更高的買方。在某些極端的情況下,一套
拆遷安置房在最終過戶之前,可能已經被買賣了十幾次。
拆遷安置房的買方是無法從買賣
合同中獲得充足的保障的。房屋的歸屬最終取決于過戶情況:誰最終取得了
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證,誰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至于其是否是第1個買方則在所不問。許多
拆遷安置房的買方認為,買賣
合同已經簽了、房款已經付了、房子也已經裝修過了,就算賣方
違約,還能把我從房子里趕出去不成。可事實上,完成過戶手續的買方將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并有權要求原來的購房者搬出
拆遷安置房屋。2、買方無法取得房屋再度
拆遷的補償利益。 在城市擴展的過程中,一些新建成的
拆遷安置房再次面臨
拆遷也并不鮮見。此時,
拆遷部門所支付的補償金往往高于
拆遷安置房的交易價格,而買賣雙方也因此對
拆遷補償金的分配時常發生爭議:賣方認為,房子還沒有過戶,則
拆遷補償款當然屬于賣方;買方認為,房款已經全部結清,自己已經入住,則
拆遷補償款應當屬于買方。從法律上來講,
拆遷補償款應當仍然屬于賣方:一方面,
拆遷補償款屬于被
拆遷房屋的變形物,而不屬于孳息。變形物通常是以原物的滅失為其產生的前提;而孳息的產生通常并不依賴于原物的滅失,相反,通常其是在原物存在的情形下產生的。
拆遷補償款不能適用孳息所有權隨交付變動的規則。另一方面,
拆遷補償款是賣方基于法律的規定而取得的,并非沒有合法的依據,因而不屬于不當得利。因此,賣方在已經收取了購房款之后,仍然有權利獲得
拆遷補償款。3、易受不確定因素影響。 交易時間過長,則許多不可預見的因素都將誘發糾紛。在一起案件當中,在完成過戶之前,賣房人死亡了,而賣房人的繼承人對于該買賣
合同產生爭議,認為賣給買房人的價格太低了。買房人為了完成過戶,就不得不與從未謀面的繼承人進行交涉,繼而卷入到賣房人的家務當中。最終,買房人選擇通過訴訟來解決問題,但卻又面臨新的難題。賣房人有多個繼承人,有的已經赴海外定居。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將不得不通過外交途徑送達。而至于多長時間能夠完成送達,就很難預測了,而訴訟也將因此被拖延下去,買方也就無法取得房屋的產權證。除此之外,國家稅收、信貸等宏觀調控政策的變化,也會使得買賣雙方對于交易的得失進行重新評估。安置房上市買賣雖然和普通的房屋交易沒有差別,但是安置房上市后買賣是有風險的,比如會產生以下的風險:賣方會因為房價的上漲導致容易
違約,買家不能獲得房屋
拆遷的補償,而且容易受到不確定因素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