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勞動
合同是勞動者十分關心的事,也是法律對用人單位的要求。根據我國《勞動
合同法》當中的規定,用人單位應該在建立用工關系之后的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
合同。但要是在雙方之間尚未簽訂
合同的情況下,此時單位又將勞動者辭退的話,那沒簽
合同被辭退了怎么賠償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新員工什么時候簽勞動
合同
勞動
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
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
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勞動
合同法》第10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上述條款強制性地規定:單位在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最遲應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因此,這實際上是有限度地放寬了訂立勞動
合同的時間要求,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
合同,其行為即不違法。但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則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勞動
合同法》第82條)。這是對用人單位在自用工之日一個月內未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處罰措施。
二、沒簽
合同被辭退了怎么賠償
盡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沒簽勞動
合同,但雙方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按照法律的規定,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需要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具體關于沒簽勞動
合同被辭退的內容將為您介紹。按照法律的規定,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需要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需要加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是簽訂了勞動
合同,在勞動
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
合同時,則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如果因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
合同(包括勞動
合同到期后不及時續訂勞動
合同),造成勞動者工資損失、工傷、
醫療等待遇損失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同時還要支付25%的額外賠償費用。勞動行政部門還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給予
行政處罰等等。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
合同,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一經查實,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單位改正,并可以給予罰款的處罰。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法律嚴厲打擊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的情形,并就此作出了比較明確的規定。如:可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等。至于簽
合同被辭退了怎么賠償,上文也給出了相應的解答。此時就算是單位合法辭退勞動者,但由于沒有按照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
合同,因此也是需要承擔不利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