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上班,事實上就已經與用人單位形成了勞動關系,但是產生糾紛之后,用人單位往往會以自己與勞動者沒有簽訂
合同為由進行抗辯,主張不存在勞動關系,這個時候有的勞動者就會感到疑惑,自己究竟有沒有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呢?下面就來為您答疑解惑。
一、如何判斷是否形成勞動關系
1、勞動關系的建立與雙方是否簽訂勞動
合同無關,只要用人單位開始用工,則雙方的勞動關系成立。無論雙方是在之前還是之后簽訂勞動
合同,勞動關系的建立只能是開始用工之日。2、簽訂了勞動
合同,不一定證明雙方已經建立了勞動關系,勞動
合同的簽訂只是對雙方勞動關系建立期間的權利義務進行書面約定,最終
合同是通過雙方來履行的,如果一方為履行勞動
合同規定的義務,造成的結果就是為履行
合同的一方承擔
違約責任。3、建立勞動關系的建立是雙方對勞動
合同(包括事實勞動
合同)的履行。
二、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區別
1、兩者產生的依據不同。
勞動關系是基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生產要素的結合而產生的關系;勞務關系產生的依據是雙方的約定。
2、適用的法律不同。
勞務關系主要由民法、
合同法、經濟法調整,而勞動關系則由勞動法和勞動
合同法規范調整。
3、主體資格不同。
勞動關系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關系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時都是法人或組織;勞務關系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4、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
勞動關系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著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但勞務關系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這是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最基本、最明顯的區別。
5、是以誰的名義實施工作以及由誰承擔責任不同。
事實勞動關系是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名義進行工作,勞動者屬于用人單位的職員,其提供勞動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構成用人單位整體行為的一部分,由用人單位承擔法律責任,與勞動者本人沒有關系;勞務關系是提供勞務的一方以本人的名義從事勞務活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在提供勞務過程中純粹是由于自身的過錯給第三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的,該損害與雇主無關。
6、
合同內容受國家干預程度不同。
勞動
合同的條款及內容,國家常以強制性法律規范來規定。如勞動
合同的解除,除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條件等。勞務
合同受國家干預程度低,在
合同內容的約定上主要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外,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
7、內部規章制度的約束力不同。
勞動
合同是一種特殊的雇傭契約或者說從屬的雇傭契約。企業對職工遵守內部規章制度的情況有進行獎懲的單方權力。而勞務
合同雙方發生爭議,只有勞務
合同本身可以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任何一方的內部規章制度不能成為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
8、勞動力的支配權不同。
在勞動關系中,勞動力的支配權,歸掌握生產資料的用人單位行使,雙方形成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隸屬關系;在勞務關系中則由勞務提供方自行組織和指揮勞動過程。
9、參與經營管理的權利不同。
作為勞動關系中的職工,有權通過工會、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監事會等途徑參與企業的民主管理,就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經營決策、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和
保險等事項行使批準、提議或發表意見等權力。但是,作為勞務
合同關系中的勞務提供者,則不是企業的內部員工,不享有上述權力,無權干涉或者過問企業的生產經營。由上可知,勞動者有沒有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并不以是否簽訂勞動
合同為判斷標準,即使雙方沒有簽訂勞動
合同,但是只要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上班,也是形成了勞動關系的,況且,一旦用人單位沒有按照法律的規定跟勞動者簽訂
合同,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