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工作和生活中,有些職工若干年前遭受工傷,卻沒有得到應有的補償,或者隨著年紀增加、傷病反復不斷,或者對當年的工傷認定有異議,出于種種原因,希望在多年后重新查閱工傷認定的相關情況,但不知道當年的檔案資料是否還存在,那么,按照規定工傷認定資料保存幾年呢?
一、工傷認定資料的范圍
工傷認定檔案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工傷認定過程中形成的全部法律文書和資料的組合體。具體包括以下材料:
(一)卷宗封面;
(二)卷內目錄;
(三)工傷認定受理通知書;
(四)工傷認定申請表;
(五)勞動關系證明材料;
(六)事故人的身份證或戶口薄復印件;
(七)就醫材料復印件;
(八)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九)與案卷有關的書證、證人證言;
(十)工傷調查詢問筆錄;
(十一)一次性補正材料通知書、限期舉證通知書、工傷認定程序中止通知書;
(十二)工傷認定決定書;
(十三)送達、傳遞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書面材料,包括送達回執、特快專遞
票據等;
(十四)行政復議材料;
(十五)行政訴訟材料;
(十六)工傷認定工作中形成的聲像和電子載體記錄等。
二、工傷認定資料的保管期限
工傷認定檔案要一案一卷,一卷一號,重大案卷永久保存,一般案卷保存期為20年。
三、工傷認定資料的銷毀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成立檔案鑒定小組,定期對已超過保管期限的工傷認定檔案進行鑒定。銷毀失去保存價值的工傷認定檔案,應當由鑒定小組提出意見,填寫銷毀清冊,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后,由至少兩人在指定地點銷毀,并在銷毀清冊上簽名。屬于永久、長期保管的工傷認定檔案,應當在歸檔后按有關規定向檔案館移交,并辦理移交手續。
四、對違反工傷認定資料管理規定的處罰
對因保管不善造成工傷認定檔案丟失、損毀、泄露國家秘密或偽造、編造、篡改工傷認定檔案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工傷認定資料的保管和管理部門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而不是職工所在單位。工傷認定資料保存幾年則要區分一般性質和重大性質,一般案卷在20年內都可以找到,重大案卷則一直都會妥善保管,只不過不再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保管,而是存放在檔案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