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在我人事勞動中往往會出現一些
工傷鑒定以后所出現的重復鑒定報告,這在我國勞動法中是比較常見的。在某種程度上,充分體現了我國對勞動人民的充分關注,并且根據準備相關資料來進行重復鑒定,下面我們就為您介紹一下,工傷傷殘鑒定后可以再次申請傷殘鑒定嗎?
工傷傷殘鑒定后可以再次申請傷殘鑒定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或者職業病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一般來說,如果當事人及其家屬對
工傷鑒定不服的話就能申請工傷二次鑒定,可以說做二次
工傷鑒定的條件就是有人對之前的
工傷鑒定結果不服。
《工傷
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鑒定的單位或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鑒定結論不服,可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
提出工傷傷殘重新鑒定申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書面申請。包括:申請再次鑒定的事實與理由、傷病治療情況、初次鑒定情況、申請時間(單位申請需加蓋公章、工傷職工申請需本人簽字);
2、《工傷傷殘鑒定申請表(再次鑒定)》1份(附件處下載);
3、認定工傷決定書;
4、市級工傷傷殘鑒定結論及收到市鑒定結論時間的有效證明;
5、被鑒定人身份證復印件;
6.有關病歷材料(須加蓋
醫療機構印章):醫學診斷證明、就診病歷、化驗報告、影像檢查報告及住院治療的出院記錄、手術記錄等;職業病應提交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診斷證明書、職業史、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等。
7、
醫療終結后受傷部位彩色照片(內傷和職業病可不提供)
提供完整連續的病歷材料其中,住院的需要提供住院病志原件(持患者本人身份證到醫院病案室復印病志,同時加蓋醫院病案管理專用章之后即病志原件),原件被鑒定中心保留,再用可以再去病案室再提。未住院的需提供急診或門診的病志原件并復印件、診斷書及輔助檢查報告單原件并復印件,審核原件保留復印件
我們可以看出,在我國勞動法中有著明確規定,如果對第一次
工傷鑒定不認同的情況下,根據工傷傷殘程度來確定第二次
工傷鑒定報告,盡管我國對勞動人民的保護是非常有利的,但是也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實現法律保護。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