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布,《婚姻法》將被廢止。
一、《民法典》
房產問題是怎么規定的?
根據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當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如果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按規定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
如果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房屋,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二、婚期買房與婚后買房的差別
1、婚前,一方父母對其子女的贈與,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當屬于子女的個人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父母對其子女的財產贈與,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 雙方結婚時由一方父母支付首期款購置的房屋,婚后夫妻雙方支付了后期款,但
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該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后夫妻共同交付的供房后期款部分以及為房屋裝修所支付的相關費用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可以要求對這些費用進行分割。
至于一方父母的出資部分則要依據當時的具體約定來處理;如果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可按照相關規定來處理,如果是父母借貸給子女的購房款應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對于共同債務則由夫妻雙方共擔。
協議
離婚時,雙方可以本著自愿自主的原則將這筆費用進行分割。
起訴離婚時,若女方主張權利要求分割,那么就應將詳細的費用的清單以及具有證明力的相關證據提 交給審判人員以便于審判人員公平公正地進行財產的分割判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
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
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當中對
房產的問題是規定得非常詳細的,包括婚前
房產、婚后
房產、
房產贈予等各個方面。我們建議,在生活當中如果要打
房產官司的話,最好要聘請專業的律師來進行爭取,因為
房產的分割問題,有的時候情況是比較復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