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義務的一并轉讓,又稱
合同承受,是指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
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合同承受要發生法律效力,須具備以下要件: 第一,須有合法有效的
合同存在。
合同尚未訂立或
合同目的已達到而消滅,
合同承受因失去前提而不能成立;
合同無效,依
合同產生的權利義務視為自始未發生,因而也不能成立
合同承受;
合同可撤銷,雖在被撤銷之前可成立
合同承受,但
合同承受后,原
合同當事人的撤銷權應當視為已經拋棄。 第二,承受
合同應為雙務
合同。
合同承受是權利義務的概括移轉,因而,承受
合同應為雙務
合同,否則只能成立債權讓與或者債務承擔。 第三,原
合同當事人一方與第三人必須就
合同承受達成協議,且該協議應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要件。 第四,必須經原
合同當事人對方同意。 此外,必須依法經有關機關批準方能成立的
合同,
合同承受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根據
合同法第89條規定,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的,適用
合同法第79、81、82、83、85、86、87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