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法律行為包括哪些
一、無效法律行為包括哪些?
(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二)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三)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四)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 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 經濟
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七)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二、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含義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其含義是:
1、自始無效。無效民事行為之無效,自行為開始起發生,該行為之意思,從開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認可;
2、當然無效。即無效民事行為,無需任何人主張,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告,即無效。該行為無效不以主張、確認和宣告為要件;
3、意思無效。無效民事行為之無效,是指當事人意思不發生效力,而不是說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三、哪些情況下無效行為不可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無效法律行為當然是針對一些違法亂紀的活動、無民事行為能力、違反國家規定的一些特定事情來說的。無效法律行為至始至終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比如即使您在簽訂
合同以后,拿著
合同打官司,也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合同本身就不具備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