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顧名思義,是在工作時受的傷,包括是精神上和身體上的傷害,一般是指身體上受的傷害。我國最近幾年人口流動很大,大部分人工作都不在自己的城市,而是選擇離開家鄉在外地工作,不但有畢業后直接留在當地的畢業生,也有進城打工的農民工。如果在工作中不慎受傷,不管是輕傷還是重傷,都可以認定是為工傷,那工傷認定
管轄地規定是怎樣的呢?工傷認定
管轄地規定是什么在解釋工傷認定
管轄地規定之前,先了解下工傷認定的
管轄權。對于工傷認定的
管轄權,目前大多數地方都是由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營業注冊地或企業繳納工傷
保險費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負責。但也有個別地方由事故發生地的勞動行政部門負責。這些規定在實踐中便產生了企業法人注冊地和事故發生地勞動行政部門都對工傷申請不予認定的情況,而且均有當地制定的地方規章做依據。一方面是誰認定誰就將承擔訴訟風險;另一方面,事故地勞動行政部門如果認定為工傷,而企業工傷
保險統籌是在企業注冊地,工傷
保險待遇也將由統籌地的社會
保險經辦機構支付,那么就會出現認定結果是否被當地勞動部門或社保經辦機構認可的問題。日前,勞動行政部門因工傷認定的
管轄權問題發生的訴訟案件也日漸突出。主要是由于工傷
保險統籌全國不統一,各地實行工傷
保險的統籌項目也不盡相同。一方面,工傷認定結果直接影響待遇支付,即
基金的支出。另一方面,工傷
保險基金的管理未脫離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監管、控制和影響,于是,基于嚴格控制
基金支出的主導思想作用在工傷性質的認定上,所以才造成對于工傷認定實行屬地
管轄或統籌地
管轄相分離的局面。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辦法有待于全國工傷認定范圍和標準的統一,尤其是全國范圍內的工傷
保險社會統籌,使受工傷的勞動者完全擺脫用人單位和當地工傷
保險部門的約束。即使在工傷
保險社會統籌在全國范圍內不統一時,工傷認定的
管轄權也不應當受地域的限制。這可以通過在全國勞動系統范圍內建立聯動機制來實現,即由企業注冊地或企業工傷
保險統籌地勞動部門委托事故發生地勞動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或調查取證工作,而由其自己最終做出工傷認定結論,從而妥善解決目前出現的
管轄權爭議問題。[相關法規]《工傷
保險條例》第五條 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
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
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
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
保險事務。不管是在哪里工作,從事的什么工種,在工作過程中都要小心保護自己不受傷害,健康的身體是好好工作的前提,如果在工作中不慎受傷,首先要進行的是進行鑒定,根據受傷害的程度和鑒定的結果,找用人單位協商補償,如果協商不了,找專業的律師幫助,拿起法律的武器,根據工傷認定
管轄地規定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和正當利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