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許多民事行為,特別是經濟類活動中,行為人之間對某經濟事項存在異議、發生經濟糾紛時,往往會通過仲裁或訴訟渠道來解決,在司法機關作出判決和裁定后,
執行部門就要按判決和裁定的要求采取相應的
執行措施,如果
執行不及時、不到位就會給當事人造成損失,那么,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是什么呢?
一、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概念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刑法第399條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8條第三款),是指在
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采取訴訟
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
執行職責,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犯罪構成
(一)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客體要件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活動的公正性和司法機關的威信。
(二)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在
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采取訴訟
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
執行職責,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三)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主體要件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僅限于司法工作人員。
(四)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是過失,故意不構成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
三、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修正案(四)第8條的規定,犯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認定此類案件性質時要注意,司法工作人員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又收受賄賂,構成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和受賄罪的,屬于牽連犯的行為,按照其中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法條及司法解釋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
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
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
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
保全措施、強制
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綜上所述,關于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是什么,其犯罪主體是司法人員,在主觀意識方面是過失行為,侵害的是當事人或關聯人的利益,妨害了司法公正和權威,犯本罪的,根據情節嚴重或特別嚴重,分別判處5年以下或5-10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