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是件神圣的事情,是關系到夫妻雙方一輩子的事情,大部分人在領取結婚證書以后,安生過日子。但有一些人在婚后由于多種方面的原因,特別在錢財問題上
離婚的夫妻并不少見。和結婚一樣,
離婚也要夫妻雙方到場,但是某一方人員由于種種原因而不能聯系到時,怎么辦呢?下文中我們對于
起訴離婚一方聯系不到時怎么操作這塊作詳細解說。由于
離婚案件非同于一般案件,
離婚糾紛除涉及到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關系外,還涉及到婚姻家庭的穩固,具有較強的社會性,一般不適用缺席判決,以避免造成一方當事人的訴權被剝奪,人身和財產權益被侵害等情況發生。根據《婚姻法》規定,在以下幾種情況下
起訴離婚一方聯系不到時判決是可以的:1、被告經傳喚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被告(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決。但如果是關于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可以拘傳被告:“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2、被告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的情況。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離婚案件的原告收到法院的傳票后拒絕出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在被告反過來
起訴原告的時候,法院可以缺席判決。3、被告一方下落不明,原告一方
起訴離婚的,可以缺席判決。一方下落不明要求
離婚的案件很常見,因為夫妻長期不在一起生活,導致雙方感情淡化,故法官在解決此類案件時,大都判決
離婚。可是夫妻一方已經下落不明了,法院如何傳喚被告才能將
離婚缺席判決呢?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達程序來完成對被告的通知義務,公告送達60日的公告期一滿,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決。但是,公告送達有嚴格的適用條件:(1)、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2)、沒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但法院已通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都無法將訴訟文書送達受送人的。在滿足以上兩種條件后,才可以公告送達,才能對
起訴離婚一方聯系不到進行判決。隨著我國經濟步伐加快,國家經濟水平提高很多,人均收入翻番。婚后因為經濟糾紛而導致的
離婚案件也越來越多,單方面
起訴離婚的事例并不少,那么
起訴離婚一方聯系不到時,可參考上文中的說明解答來解決問題,或求助專業律師,以保證自己正當權益不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