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人都遇到過或者身邊的人遇到過這樣的一個問題,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
合同,給勞動者造成了損失,那么賠償責任該由誰承擔?為此我們特地請教了平臺的專業律師,下面就是他的專業回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公司解除勞動
合同由誰賠償
賠償損失是指一方當事人違法
違約造成對方損失時,應以其相應價值的財產給予補償。《勞動
合同法》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
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賠償損失是我國承擔勞動
合同違約責任的方式。這是承擔勞動
合同違法責任的主要方式。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
合同的賠償范圍和數額計算,我國《勞動
合同法》已作具體規定。我國《民法通則》和《
合同法》對違反
合同的賠償責任,確立了賠償實際損失原則。《民法通則》第112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違反
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即要求賠償金額應相當于因違反
合同造成的實際損失,包括沒有取得的那種如果債務人履行了
合同就可以取得的利益。《勞動
合同法》第八十六條 勞動
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即實際損失包括可得利益損失。為明確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
合同的賠償責任,《賠償辦法》第3條作了具體規定:(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3)造成勞動者工傷、
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
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
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
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
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5)勞動
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二、公司解除勞動
合同后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是指違反
合同的當事人不論是否已經承擔賠償金或
違約金責任,都必須根據對方的要求,并在自己能夠履行的條件下,對原
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繼續按照要求履行。我國《民法通則》和《
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繼續履行是我國承擔
合同違約責任的方式。《民法通則》第11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義務或者履行
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繼續履行作為承擔
合同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和
合同違約救濟的一種手段,我國《勞動
合同法》不光作出了相關規定,還從
合同法原理、勞動法的立法宗旨、工會法及工會法解釋的精神和我國勞動
合同履行的現狀考慮,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
合同的責任承擔形式適用繼續履行原則意義重大。在目前我國勞動力絕對過剩,就業機會越來越少的情況下,要有效地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除了責令違法解除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實際損失外,還應根據勞動者的要求,強制違法解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實際操作中,強制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還必須符合如下條件:1、必須是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
合同的行為繼續履行作為承擔
合同違法
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必須要有違法
違約行為的存在。要強制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必須以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
合同的行為為前提。2、必須是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現實中,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勞動者再回原單位工作,難免會合作不愉快,甚至有些用人單位會記恨于曾投訴過單位的勞動者,還會繼續找機會和借口再次辭退勞動者。所以有些勞動者會選擇得到適當的賠償后,不愿再回原單位工作。從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出發,繼續履行原則的適用應以勞動者提出履行要求為前提。3、必須是用人單位有條件能夠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勞動
合同的繼續履行必須存在能夠繼續履行的客觀條件,如果由于客觀情況的變化而使勞動
合同不能履行,則不能強制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如出現用人單位瀕臨破產、依法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銷等客觀不能履行的情況時。我國《勞動法》及《勞動
合同法》之所以如此強調勞動
合同的重要性,主要在于勞動
合同是勞動者維權的第一步,是勞動者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主要依據。同時,我國勞動相關的法律法規對于
違約金、勞動關系的解除等問題有嚴格限制,無論是勞動者在求職過程中,亦或是用人單位在招工過程中都應當對這些強制性的規定予以高度重視。公司解除勞動
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公司需要承擔賠償責任,而且違法解除勞動
合同也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還有什么需要法律上的幫助,可以到平臺與在線專業律師談談您具體的情況,我們將為竭誠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