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
撫養權協議書是父母雙方就孩子的
撫養權問題,通過協商、自愿的方式,在孩子
撫養權、撫養費、探望權等問題上達成一致后訂立的協議。那子女
撫養權變更協議該怎么寫才好呢?寫好了之后是否又需要辦理公證手續?接下來,我們就來為您詳細解答一下這兩個問題。
一、子女
撫養權變更協議怎么寫
變更
撫養權協議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雙方基于什么原因(自己寫,也可以沒有原因,直接寫本協議),一切都由孩子父母雙方自愿協商一致,為各自真實意思表示為準,只要不違反不危害孩子健康成長和法律規定就可以了。2、變更
撫養權:孩子
撫養權由父、母變更給母、父等。3、
撫養權變更后,沒有
撫養權的一方如何支付撫養費(自己約定)。4、
撫養權變更后,沒有
撫養權一方()孩子如何探視(自己約定)。5、其他約定。最后,變更
撫養權協議書還需要法院裁定認可,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得到法律保護。
二、變更子女撫養協議需要公證嗎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均有撫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父母
離婚后,子女歸一方撫養,如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可提出變更子女
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
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商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裁決變更。因此,
離婚后的父母雙方經協商一致對子女的
撫養權進行變更的,需要簽訂一份《變更
撫養權協議》。由于先前雙方簽訂的《
離婚協議書》已在婚姻登記部門備案,《變更
撫養權協議》是對《
離婚協議書》內容的重大修改,另外,變更
撫養權屬于重大人身關系變更,有關部門出于謹慎,故要求該對
離婚男女之間簽訂的《變更
撫養權協議》辦理公證。《公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正由于公證具有法定的證據效力,人民法院及政府部門、相關企事業單位都樂于采納公證書。由于《變更
撫養權協議》雙方當事人對被撫養的孩子有特定的人身利益,公證處的公證人員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的規定,要求雙方應親自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手續,不得委托他人辦理。因此,變更子女撫養協議需要公證。綜上所述,變更孩子
撫養權,是以有利于保護孩子的利益為原則的,如果出現了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情形,就可以變更孩子的撫養關系,同時必須符合法律規定。通過訂立變更
撫養權協議書變更孩子
撫養權的,是一種比較好的方式,但不要擅自更孩子
撫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