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和拘役的期限有什么不同管制和拘役屬于刑事處罰主刑當中的具體種類,同時也是那種處罰比較輕的,當然往往針對犯罪較輕的罪犯,才能被判管制或者拘役。法律中對管制和拘役的期限規定不同,那到底我國對管制是如何處罰的,而拘役的刑期又是多少呢?下文中我們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管制的刑期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將管制規定為主刑的一種,由人民法院判決,公安機關
執行。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數罪并罰時,可以延長到3年。管制的刑期,從判決
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
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管制刑期的上限雖然比拘役長,但由于管制只是限制人身自由,而拘役是剝奪人身自由。從性質上講,管制仍輕于拘役。管制的刑期,從判決
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
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規定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為判決
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屬于剝奪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另外,對于經過批準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外出的罪犯,被許可外出的期間,應計入
執行期,但超過許可的時間不計入
執行期;對于未被批準而擅自離開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間,不得計入
執行期。扣除的
執行期,由縣級公安機關在其法律文書上注明,并加蓋公章,通知本人,同時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原審判或批準機關。
二、拘役的刑期是多久
拘役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并罰不得超過一年。被判拘役,刑期從人民法院的判決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羈押的,其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拘役犯刑期由公安機關
執行,不押送監獄收監強制
執行勞動改造,主要是體現分管分教,致其惡習得到較好的校正而不受犯罪惡性較大的有期徒刑罪犯的感染。在刑期
執行期間,刑法還規定準許其每月回家與親人團聚一至二天,除讓其深刻體會自由與親情的可貴、從而深省自己所犯罪行的社會危害性、加速其改造的自覺性外,還體現出刑法的人性和廣泛的社會監督作用。拘役犯雖然被剝奪人身自由、強制勞動改造,但與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被剝奪自由強制勞動改造不一樣,體現在
執行機關不是監獄,其次其參加勞動,可酌情獲得報酬。其中管制的刑期為3個月到2年,而拘役的刑期則是1-6個月,當然如果是進行數罪并罰的話,那也有最高刑期的限制,其中管制最高不得超過3年,但要是拘役的話那最高則不同超過1年。其中被判管制的,同時還會適用社區矯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