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多久拘傳也屬于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但卻是強度最輕的一種,只能針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是對于拘傳也是有時間規定的,那么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多久呢?我們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拘傳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根據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以及公安部《規定》的有關規定,拘傳應按以下程序進行:1、案件的經辦人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經本部門負責人審核后,由公安機關負責人、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人民法院院長批準,簽發拘傳證(法院稱為拘傳票)。2、拘傳應當在被拘傳人所在的市、縣內的地點進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單位、戶籍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市、縣的,拘傳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單位所在的市、縣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戶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縣內進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在本轄區以外拘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應當通知當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當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協助。3、
執行拘傳的公安司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拘傳時,應當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蓋章)、按指印。對于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戒具,強制其到案。4、被拘傳人到案后,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然后應當立即進行訊問,訊問結束后,應當由其在拘傳證上填寫訊問結束時間。被拘傳人拒絕填寫的,公安司法人員應當在拘傳證上注明。5、訊問結束后,如果被拘傳人符合其他強制措施如
拘留、
逮捕的條件,應當依法采取其他強制措施。如果不需要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將其放回,恢復其人身自由。6、需要對被拘傳人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拘傳期間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拘傳時限屆滿仍不能作出批準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拘傳。
二、拘傳不得超過多長時間
一次拘傳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關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辦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多次拘傳,但是對于兩次拘傳之間的時間間隔問題,法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我們認為,為了防止以連續拘傳的方式變相羈押被拘傳人,保證被拘傳人有一定的正常的生活和休息時間,兩次拘傳之間的時間應以不少于12小時為宜。從上文的介紹中可以知道,對于拘傳,法律規定的持續時間是不能超過12小時,并且不能以連續拘傳的形式,非法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上分享的知識內容可能較為簡略,要是還不能解開你的疑惑的話,可以咨詢我們網站的律師,尋求更全面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