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一個
合同的簽訂,必須有兩方當事人。并且
合同的簽訂時兩方的意思表示的結果。是雙方實施行為的前提。一旦
合同成立,就具有法律的約束力,若有當事人不履行
合同義務,則應該承擔相對應的
違約責任。對于公司和勞動者來說,公司沒簽勞動
合同 怎么補償?
一、勞動
合同的概念
勞動
合同 ,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
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
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
合同規定的義務。1、要對未簽勞動
合同員工支付雙倍工資的賠償《勞動
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于勞動者訂立勞動的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2、要對未簽勞動
合同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如果由于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
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超過一個月的,由于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
合同,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須依法支付經濟補償。3、會承擔員工隨時解除勞動關系且不承擔任何
違約或者賠償責任的風險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如果雙方簽訂了勞動
合同員工提前解除,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
合同。造成單位損失的,應該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
合同,員工不但可以隨時解除,而且不需要對單位承擔
違約或者賠償責任。4、會承擔商業秘密得不到保護的風險《勞動
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第九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
知識產權的條款;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
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但如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
合同、約定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明確保密范圍和法律責任,用人單位就很難證明哪些屬于商業秘密。若員工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后,違反競業限制的規定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無需承擔
違約責任,這對企業的發展十分不利。5、會承擔成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風險《勞動
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也就是說《勞動
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
合同超過一年的,就視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以上便是對于公司沒簽勞動
合同 怎么補償這一問題的解答。通過對上述內容的了解,我們知道公司如果沒有和勞動者簽訂
合同,應該支付勞動者的賠償,并且是平時工資的兩倍。
合同一旦成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任何一方都應該履行
合同的義務,否則就應該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