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許多地方酒文化氛圍濃厚,有時甚至超過了法律意識,導致酒后駕車的情況屢禁不止,尤其是醉酒駕車的行為,不僅嚴重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一旦釀成事故就會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巨大損失,有的醉駕者在事發后后悔不迭,以自己是初犯為由請求從輕發落,那么,醉駕102初犯的處罰是什么呢?
一、醉酒駕駛的刑事處罰
根據2011年1月14日實施的關于實施《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國家標準的通知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小于80的屬于飲酒駕駛,大于等于80的則屬于醉駕駕駛。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危險駕駛罪將處以最高六個月以下拘役,并處罰金。
二、醉酒駕駛的
行政處罰
1、酒后駕駛,暫扣6個月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此前曾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酒后駕駛的,處10日以下
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2、醉酒駕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3、酒后駕駛營運車輛,處15日
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4、醉酒駕駛營運車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車輛。5、酒后或醉酒駕駛,發生重大
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1)造成
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
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5)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7)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
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綜上所述,醉駕102初犯的處罰分為刑事處罰和
行政處罰,其中,刑事處罰為:判定為危險駕駛罪,處以半年以內拘役并處罰金;
行政處罰為:醉駕個人車輛的,吊銷駕照5年,醉駕營運車輛的,吊銷駕照10年,10年后只能再取得非營運車輛駕照;發生重大
交通事故的吊銷駕照終生。酒精含量102初犯的唯一區別就是不屬于從重處罰的8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