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讓與的外部效力是指債權讓與在讓與人、受讓人與債權人之間產生的法律效力。此種效力主要表現在:1、讓與人將債權全面讓與時已脫離原
合同關系,讓與人不得再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債務人亦不得再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否則,前者構成不當得利,后者不構成
合同的履行;部分讓與債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約定按份享有債權時,他們只能依其份額請求債務人給付,債務人也只能依其份額履行債務。構成連帶債權時,應按連帶之債處理。2、債權讓與的受讓人成為新債權人或共同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向自己履行債務。3、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對讓與人主張的抗辯,可對受讓人主張,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債務人在接到債權讓與通知時,對讓與人享有債權的,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對受讓人主張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