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協議
離婚還是判決
離婚,
離婚都是有相關的程序,當然去民政局辦理
離婚程序是最簡單的,但是有些夫妻不再居住地辦理
離婚,那么異地
離婚程序是怎么樣的?我們在下文就為您簡要分析一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異地
離婚程序是怎么樣的?
法律規定,夫妻
離婚不能再夫妻戶籍都不在的地方的民政局辦理
離婚手續,但可以在經常居住地
起訴離婚。
二、
離婚的程序
(一)協議
離婚
1、當事人自愿
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
離婚登記。當事人從取得
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2、當事人申請
離婚登記時,應當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下列證件和證明:
(1)、雙方戶口證明;
(2)、雙方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4)、結婚證或者夫妻關系證明書;
(5)、當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張;
(6)、
離婚協議書。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
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教育、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等作出妥善安排的,協議內容應有利于保護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3、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
離婚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
離婚條件的在一個月內發給
離婚證,并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取得
離婚證,即解除夫妻關系。
4、
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
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5、辦理
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1)、未達成
離婚協議的;
(2)、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3)、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
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受理,但應當給當事人出具《不予辦理
離婚登記通知單》,并提供有關法律咨詢服務。
(二)訴訟
離婚
起訴離婚一般要經歷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法院
起訴離婚程序的
起訴階段
離婚案件的
起訴,是指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
離婚案件
起訴時,
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
第二階段,法院
起訴離婚程序的審理階段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
起訴后,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
人民法院在收到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
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
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
人民法院受理
離婚案后,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
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
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審理。
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回避;之后,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后,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第三階段,法院
起訴離婚程序的判決階段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
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夫妻雙方是不可以在戶籍都沒在的地方辦理
離婚手續的,只能在夫妻戶籍所在地或婚姻登記地辦理
離婚手續。協議
離婚手續是非常簡單的,訴訟
離婚則比較復雜。如需要法律幫助,我們建議登陸網站找專業律師,能盡快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