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不再適合繼續生活下去的兩個人的最好解決方式,但
離婚也是對孩子的不負責。很多研究表明,只有在父母雙方的陪伴下,才會更加有利于孩子的成長。而孩子的
撫養權也是雙方為了更好的給孩子成長彌補的唯一辦法,那么
離婚不讓看孩子可以爭回
撫養權。
離婚不讓看孩子可以爭回
撫養權,根據新婚姻法的有關條例。
(一) 子女不足2周歲的情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2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雙方協議2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二)子女2周歲以上的情況
子女在2周歲以上的,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且雙方同爭子女
撫養權的,法院應同等的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的規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于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具體意見》第4條規定: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三)子女已滿10周歲的情況
如果子女是已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在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
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愿。但是這并不是說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
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
(四)對于成年子女隨哪方生活的問題,法院則會更多的考慮子女的意見。
(五)《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通過對上述資料的閱讀,
離婚不讓看孩子可以爭回
撫養權這個問題,未撫養方是可以向法院提
起訴訟。但孩子的選擇,在
撫養權的歸屬上占據了很大的作用。所以若想爭回
撫養權,可以先和孩子商量,這樣更有利于
撫養權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