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應該承擔工程質量不合格的
違約責任?對于一個工程項目而言,發生質量問題是會影響正常交付使用的。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后,施工方要承擔保修責任,而建設方在簽署承包
合同的時候,會加入一條
違約條款,寫清
違約責任。那么,誰應該承擔工程質量不合格的
違約責任?下面我們來看看我們是怎么說的。
一、誰應該承擔工程質量不合格的
違約責任?
如工程未經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發現上述問題,由建設單位承擔責任;如經過竣工驗收后交付使用的,則通過竣工驗收意味著建設單位對質量的認可,以后再發生非主體工程和地基基礎工程的質量缺陷,施工方應承擔保修責任而不用承擔
違約責任。但
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比如有的
合同約定,承包人應該在工程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擔保責任等。若驗收合格后,出現質量問題,承包方提出是設計問題,《
建筑法》第58條規定:“
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第59條規定:“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
合同的約定,對
建筑材料、
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據此,如果各方對質量問題是否在承包單位的保修范圍內存在爭議,可以由具備相應資質的鑒定單位進行鑒定,根據鑒定結論,由相關責任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工程質量驗收的程序是怎樣的?
1、檢驗批和分項工程應該由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項目專業質量(技術)負責人等進行驗收。2、分部工程應該由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質量負責人等進行驗收。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施工單位技術,質量負責人等進行驗收3、單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應自行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評定,并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驗收報告。4、建設單位接到工程驗收報告后,應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含分包),設計,監理等單位負責人進行單位工程驗收。5、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15天)將竣工報告和有關文件,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綜上所述,當工程沒有經過竣工驗收而交付使用,如果出現質量問題,則應該由建設方承擔工程質量不合格的
違約責任。而建設方組織完成工程質量驗收,確定合格后,之后再出現質量問題的話,施工方要承擔
違約責任,除了對工程進行維修外,要應該對受到損害的業主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