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是針對違反犯罪分子而言,通常都是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所發起的,旨在對犯罪分子進行
量刑與處罰。但是,我國新出臺的刑事訴訟法確定了三類可免于
起訴的情況。那么到底刑事訴訟法補充不
起訴的是哪些內容呢?請隨我們來看一看。
新刑事訴訟法補充不
起訴的種類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三類不
起訴,即法定不
起訴、酌定不
起訴和證據不足不
起訴。但無論是哪一種不
起訴決定都將導致刑事訴訟程序的終結,其法律效果都是對犯罪嫌疑人的無罪認定。
1、法定不
起訴
法定不
起訴又稱絕對不
起訴,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某些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只能作出不
起訴的決定,而不享有自由決定是否提起公訴的裁量權。法定不
起訴的情形就是《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6種情形。
該種不
起訴決定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88條的規定,由檢察長決定。
2、酌定不
起訴
酌定不
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自由裁量權對那些其認為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作出的不
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只能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免除刑罰的犯罪嫌疑人適用酌定不
起訴。依照刑法規定免除刑法的情形主要是指:
(1)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
(2)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過當;
(4)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7)被脅迫或者被誘騙參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現的。
特別強調對未成年人
3、證據不足不
起訴
證據不足不
起訴是指在案件經過補充偵查之后,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
起訴條件的情況下所作出的不
起訴決定。證據不足不
起訴的決定只能在經過補充偵查之后才能作出,但補充偵查的次數不是必需兩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于證據不足,不符合
起訴條件: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證據不足不
起訴的案件,如果后來發現了新的證據從而使得案件符合
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可以重新提起公訴。
酌定不
起訴和證據不足不
起訴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86和289條的規定,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補充不
起訴的內容包括三類,更多是處于人道主義的考慮。就比如正當防衛免于
起訴,這就是對人權的基本保障。除此之外,值得注意的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犯罪也是免于
起訴的,自頒布以來,社會上對此條爭議很大,有人就堅持一定要一視同仁嚴肅處理。我們在此不做評價,但是提醒您如有盲人犯罪還是請您積極舉報,交由公安機關處理。